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鹤在2018达沃斯论坛上表示,在改革开放40周年时,中国将推出新的改革开放措施,扩大服务业特别是金融业对外开放。
长期以来,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较低,“主要原因之一是金融市场的规则制度与国际市场存在较大的差异,制约了投资者参与市场的便利性和积极性。”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资深研究员、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与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刘健在合著文章中指出。
文章指出,未来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应不断完善银行间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金融市场制度建设。打破债券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的分割和碎片化问题,建立统一的准入和交易规则。适时出台《银行业法》等统一的行业法律,用行业统一立法来推行系统性的规范管理。启动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对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标准的内外资金融机构统一依法监管,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适时更新或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国内金融市场制度建设与国际规则接轨。
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交易结构更加复杂,金融风险防控难度也将相应加大。因此,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必须在监管水平同步提升和监管同步加强的条件下进行。金融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穿透式”监管,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度稳步提高
加入WTO以来,中国积极履行相关承诺,创造公开、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金融业开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先后推出了一系列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逐步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在设立形式、地域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
我国银行业于2006年正式全面对外开放。2006年12月,按照“入世”承诺,五年过渡期结束,《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我国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消费者限制,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2014年11月,银监会修订印发《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条例,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为外资银行设立营运提供更加宽松便利的政策环境。2017年3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允许在华外资银行依法开展国债承销业务、托管业务以及财务顾问等咨询业务;支持在华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等。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外资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以及监管标准上逐步与中资银行统一, 充分享有更为有利的经营环境和国民待遇。在市场准入稳步放宽的同时,中国银行业积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外资金融机构也从过去的业务合作转变为以股权合作方式,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截至2016年底,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7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314家)、1家合资银行和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6个国家和地区的68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121家分行。另有44个国家和地区的145家银行在华设立了166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在我国27个省份的70个城市设立营业机构,营业网点达1031家。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2.93万亿元,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重为1.29%。
证券业对外开放积极稳妥推进。证券业在加入WTO之后加快开放。2002年6月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和2012年证监会先后两次修改完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更为宽松、参股渠道更为多样。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证券市场的方式也从起初的设立办事处到后来的参股合资。2017年6月,证监会核准设立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持股51%,成为中国境内首家由境外股东控股的证券公司。2003年和2011年我国先后推出QFII和RQFII等一系列对外开放的制度性安排,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证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截至2016年底,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达13家。
保险业对外开放多层次、宽领域展开。保险业是中国金融业中开放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开放水平较高的行业。2001年,《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就已颁布。2004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全面放开保险业对外资的业务和地域限制,外资财险公司不得经营法定保险外,基本已经享受“国民待遇”。2012年,机动车交强险市场也正式向外资财险公司开放。截至2016年底,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57家外资保险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从入世之初不足1%增长到2016年末的5.19%。